今天从河北卫视健康委拉斯维加斯官网登录入口官网上找到一篇题为《关于做好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对当前低落的职业健康情绪重新打气加油,今后一段时间的职业健康工作将继续扛起原安监的严管严要求的旗帜,继续完成十三五规划中提到的各项工作和指标,强调三同时必须做、定期检测必须做、职业健康监护必须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三同时项目,100%抽查,其他项目抽查30%!这些都是一个非常具体的指标。
我早就讲过,职业卫生监督重新调整到卫生行政部门,国家的本意并不是指望因为卫生固有执法不力的缺陷削弱职业健康,而是要加强,因为它是关系到2亿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与家庭幸福和子孙后代遗传基因不受损坏健康成长。职业健康绝对是健康中国重中之重。每年报告的职业病人数虽然只区区3万例,但是如果包括分子水平、细胞水平甚至系统或器官潜在损伤,以及那些漏诊误诊等等,其数字应该是数十倍以上。危害形势的严重程度远远超过安全事故。不管是否是职业病,即使是一般疾病,如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抵抗力下降容易感冒,这也加重了国家的医保与医疗负担,也是健康中国建设的内容。车间里的有害物质控制好了,外面的大气环境自然而然就会清洁,安全事故肯定不会那么多了。ehs其实是相辅相成的。前几天有一个想法,ehs其实由一个部门监管是最好的了,因为位于网底的工厂就一个人或一个部门负责,e-h-s关联性很强。大家不要瞧不起卫生系统,不要总认为“出生入死”,那是老观点,过时了的。
大家看我以前的分析-谁说职业卫生没春天???
接下来,估计隔个三五两天,或者三五几十天,卫生会陆续出台一系列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的规范。比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规范、职业病诊断机构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管理规范、职业健康分级分类监管规范、职业病危害因素定量评估规范.......。也会对原aq标准、原安监的规范或行政文件不适用的地方,会很快纠正,出台新的替代文本。十三五规划会完完全全执行下去。
更加让人振奋的是,正如今天河北文件,要加强事后事中监管,对查到的违规行为,重处重罚。
您或许会问,文案是好,但谁去执行呢?这个您大可放心,公共卫生系统的人多的是,原来就有那么多,现在机构改革安监过来这么多,环境卫生与职业卫生是相通的。要多少人有多少人,肯定会满足监督要求的。
那么服务机构呢?我认为很多朋友说的也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职业病防治院所的服务机构承担起20人以下小微企业的监测和风险管控嘛。
总之吧,我认为或许就在明天,卫生会随时宣布正式开启职业健康监管,大家就等着暴风雨和彩虹相伴的春天吧。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冀卫办〔2019〕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省疾控中心、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为全面落实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和我省机构改革方案,确保机构改革后职业病防治形势保持稳定好转,有力有效防控“群发职业病”重大风险,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现职业健康形势稳定好转一个目标
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国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和全省卫生健康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强化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和监察执法,严防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实现全省职业病防治形势稳定好转。
二、抓牢遏制增量、保障存量两条主线
一是遏制增量。通过加强监督管理、监察执法和宣传教育等手段,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新发职业病人。
二是保障存量。通过加强职业健康检查、诊断、保险、救助、加大政府投入等手段,解决职业病人的医疗和生活保障问题。
三、压实政府、部门和企业三方责任
(一)落实政府和部门监管职责。
一是纳入发展计划。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民生工程和绩效考核指标,加大职业病防治投入,将健康企业作为健康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将责任层层传递、逐级压实。
二是明确工作职责。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孙春兰副总理在国务院职业病防治工作推进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以及各地“三定方案”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发改、财政、科技、司法等综合部门和工信、住建、交通等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职业病防治职责。
三是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将职业病防治纳入重大疾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内容,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上的作用,形成各部门依法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四是实施部门通报。继续实施职业病防治信息通报,加大多部门督查、通报和联合执法力度,强化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引导企业自觉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三同时”、检测评价、危害申报、防护设施、个人防护、培训教育、健康监护、专项治理、尘肺攻坚等各项规定,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认真落实预防、控制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四、建好监管、执法、支撑和专家四支队伍
(一)监管和执法队伍。以机构改革为契机,按照职责与编制相匹配、任务与人员相适应的原则,努力配齐配强职业健康监管和执法监察队伍,特别要加强市、县、乡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建立健全监管和执法体系。要厘清内部机构职责,尽快形成职责明确、业务精湛、作风过硬、高效运转的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体系。
(二)技术支撑队伍。
一是体检诊断和鉴定机构。疾控、职防系统应按职责规定,积极开展体检诊断工作,做到应检必检、应诊必诊。对体检诊断不能收费的疾控、职防机构,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推动综合医院和社会机构成为体检诊断服务的实施主体,体检诊断资质取消后,应加大过程管理和质量控制,提升工作水平,规范服务行为;要完善直报系统,把所有体检诊断机构纳入直报体系,把所有受检受诊人员纳入直报范围。
二是检测评价机构。加强日常监管和监督执法工作力度,提升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采用信息化手段,即时采集信息,即时通报情况,对检测评价机构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监管,规范服务行为。
三是培训考试机构。逐步完善职业健康培训考试内容,建立健全卫生健康系统职业健康培训考试体系,满足职业健康培训需要。
(三)专家队伍。建立健全三个专家库。
一是监管执法使用的职业健康专家库。
二是体检诊断专家库。
三是职业病鉴定专家库。
专家库要优化和整合职业卫生检测评价、工程防护、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和临床等各方面的专家资源,为职业健康监管监察提供技术支撑,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提供支持,为接害人员提供服务。
五、突出五项工作重点
(一)尘肺攻坚。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的统一部署,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保等部门联合开展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
一是开展“五大行动”。抓住尘肺病这一当前主要矛盾,着力在“遏制增量”和“保障存量”方面下功夫,扎实开展“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尘肺病病人救治救助行动、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行动、防治技术能力提升行动”等五大行动,全面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
二是进行尘肺调查。以粉尘危害为调查重点,开展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调查,掌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基本信息及其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情况,建立职业病危害基础数据库,全面掌握职尘肺病病人基本信息。
三是落实主体责任。督促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粉尘防治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粉尘危害,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承担尘肺病防治应尽的义务。
四是形成合力攻坚。用好重大疾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有关部门在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中的职责,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各负其责、信息共享,共同实施尘肺病攻坚行动。
五是加强考核。将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纳入目标考核,确保攻坚行动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二)监察执法。
一是保持执法高压态势。持续开展尘肺病攻坚和投诉举报查处等工作,通过暗查暗访、突击检查、交叉互查、双随机等方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二是加强能力建设。加大政府投入、教育培训、协同执法和案卷评查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基层执法能力,确保基层执法队伍人员到位、装备到位、能力到位。
三是突出执法重点。紧紧围绕“尘肺病攻坚”行动确定的重点任务,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建设项目、突出危害严重的重点单位、突出防护设施、“三同时”、检测评价、个体防护、健康检查等重点环节。
四是强化机构监管。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纳入执法的范围,促进机构规范执业,保证服务质量。
五是确保执法效果。对于拒不整改的企业,加大曝光和关闭取缔力度,对工艺落后、危害严重、整改无望的企业,坚决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或取缔,有效防范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
(三)信息化建设。加快职业健康信息化建设,开辟“职业健康监管信息平台”,设立机构监管、检测评价、“三同时”报备等模块,对监管信息实施大数据管理、全过程管控。信息平台依托省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供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和企业使用,一个窗口对外,一个平台办公,并与各级oa系统及“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实现对接。
(四)宣传培训。
一是主动接触媒体。引导新闻媒体正面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职业健康的重大决策部署、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
二是开展监察员培训。开展全省监管监察人员培训,组织职业健康、放射卫生、流行病学调查、监察执法等方面专题讲座,提高履职能力。
三是加强企业培训。督促企业开展管理人员和接害劳动者培训,提高防护意识和能力。四是实施全民宣教。创新宣教途径和手段,采用多种宣传方式,推进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不断不断提高全民职业健康素质。
(五)督导考核。省委省政府已经将职业病防治列为全省重点工作。为此,省卫健委将继续开展对各地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督导考核。
一是纳入政府考核。各地要把职业病防治纳入地方政府工作目标和考核内容,督促各地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和绩效考核。
二是系统内跟踪问效。省卫健委制定下发职业病防治跟踪问效办法,内容包括职业健康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考核指标情况、检测评价情况、“三同时”监督核查情况、专项治理情况、危害申报情况、职业病病例报告情况、支撑机构工作情况等指标。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也要根据本地实际出台跟踪问效办法。
三是注重督导落实。开展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督导检查,既检查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又检查各级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解决重部署轻落实、重事故轻预防、上热下冷、监管力度层层衰减等问题。
六、强化六项工作基础
(一)专项治理。
一是明确范围。做好国家确定的矿山、冶金、化工、建材等行业的专项治理,同时,对易群发职业病的县域经济开展治理,治理行业名单要上报省卫健委备案,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对重点行业的专项治理实现“全覆盖”。
二是明确步骤。实施“八步工作法”,即摸清底数、制定方案、宣传培训、机构推进、试点带动、督导检查、执法推动、转型升级,扎实有序推进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
三是落实企业责任。督导企业对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整改完成后及时销号上报。
四是严格执法。对防治措施不落实、工作场所无防护设施或达不到防护要求、不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护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从严处罚;对于治理后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仍严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是注重成效。把专项治理融入健康中国人行动计划及尘肺病攻坚、重点职业病监测等各项工作中,纳入信息平台动态监管,实现“治理一家、带动一批、规范一行”,把专项治理成效进一步做实、做大。
(二)监测评估。
一是项目带动。按要求启动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放射卫生检测项目,通过收集重点职业病相关信息,研究分析我省重点职业病发病特点、变化趋势和发病规律,跟踪分析研判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实施情况,为制定河北省职业病防治策略和制修订职业卫生标准提供技术依据。
二是健全网络。建立和完善重点职业病监测、放射卫生检测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并逐步纳入“职业健康监管信息平台”。
三是扩大范围。将监测点向工业企业、小微企业相对集中的县区延伸,将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扩大检测范围,多角度掌握第一手数据资料。
(三)检测评价。
一是做好定期检测评价。继续推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现状评价工作,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周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按规定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二是落实超标整改。检测结果超标超限的,企业要积极整改,并及时复检。对未按规定进行检测评价的用人单位,要列入年度监督检查重点。
三是实施信息化管控。加快检测评价信息化进程,对存在重点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实施大数据管理,试行检测评价日期平台自动提醒、通报制度。四是加强机构监管。规范检测评价机构行为,相关机构要依法独立开展检测评价活动,公正、客观、真实反映企业危害情况,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自我检查、自我发现、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约束机制。
(四)“三同时”监管。
一是落实项目报送。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卫生健康部门报送验收方案和工作报告。要建立“三同时”管理电子台账,对接收的材料进行网上受理。
二是做好项目核查。以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为重点,开展“三同时”核查,对危害严重的项目做到100%核查,危害一般和较重的核查率不低于30%。
三是强化执法检查,加大对“三同时”的执法检查力度,做到“查职业健康必查三同时”,要主动与发改、工信部门沟通,根据各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公示信息和项目清单,开展专项执法。
(五)健康企业。
一是创建健康企业。大力组织开展健康企业建设活动,将健康企业建设作为健康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在重点行业领域创建一批健康企业,发挥健康企业典型引路和示范带动作用。
二是构建健康体系。建立适应企业职业人群需要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服务体系,实现人人享有职业健康教育、人人享有职业健康服务。
三是营造健康环境。创造良好的劳动条件和职业生活环境,减少和消除职业性及其他有害因素,降低职业病发生率,促进企业健康、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六)统计分析。
一是落实八类统计。做好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重点职业病监测、风险评估、检测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等八大类职业病防治情况统计和调查分析,做到应统尽统。
二是涵盖所有直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程序及报告要求,把疾控、职防、综合性医院和社会机构均纳入直报统计范围,为监管部门提供真实全面的决策依据。
三是做好报告发布。做好职业病病例统计发布工作,督导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在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人社部门报告。任何单位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纂改职业病报告。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按规定进行职业病防治情况的发布。